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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和《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的规定,我市2009年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已开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财税[2009]63号通知附件。

二、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条件

凡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深圳市。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六)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三、需提交的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份,应包括内容(2000字之内):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

(3).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

(4).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5).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

(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7).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3、企业管理章程1份;

4、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1份;

5、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验原件);

6、国际资质认证证书(企业如果有需提供):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认定证书、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认定证书、IT服务管理认定证书、信息安全管理认定证书、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认定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人力资源能力认证证书或者其他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1份;

8、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全部收入7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企业已交社保的人员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1份;

10、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

11、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1份,请在附件中下载。

四、申报时间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一式两份)送到市民中心54、55号办文窗口(联系电话:82107096、82107097)。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83671190、83671673


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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